
因兩岸文化理念的不同、日常的雞飛狗跳、生活的柴米油鹽、幻想與現實的落差等等都會造成曾經相愛的兩人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由愛生恨,佳偶變怨偶。婚姻本不易,兩岸婚姻更不易。俗話說細節打敗愛情,當感情不再,“放手”對彼此也是一種解脫。本文主要介紹在大陸辦理離婚的相關事宜,希望僅供你瞭解而你用不到!
在大陸辦理離婚主要是自願離婚與訴訟離婚
一、自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
1、申請文件:
大陸配偶: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名簿
台灣配偶: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台灣有效身份證
其他:結婚證、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一式三份,在登記機關登記員見證下簽字)、單人證件照(雙方各提供2張2寸近期免冠彩色半身照)
2、離婚登記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攜帶法律法規要求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大陸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2)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管轄:戶籍在冷靜期內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日前發生變更,且雙方的戶籍均已不屬於原受理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管轄的,夫妻雙方應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重新提出離婚申請。
(4)登記: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法律法規要求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3、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注意:離婚登記需要本人親自辦理、無需收費、材料齊全當場發證。
取得離婚證後再向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訴訟離婚
當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或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只能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了。
訴訟離婚需準備的材料:
1.起訴狀;
2.雙方身份資料;
3.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需提交委託手續;
4.結婚證影本。如遺失需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
5.未成年子女撫養的需提交子女出生證明;
6.如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則提交財產資訊;
7.其他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取得離婚證後再向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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