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再審爲審判監督程序,如當事人寄希望於通過申請再審改變已經生效的裁判,困難度不言而喻。本文對申請再審流程做一梳理,僅供參考。
一、再審類型:
1.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
2.最高人民法院依職權啓動
3.當事人申請再審
本文介紹的是由當事人申請啟動的再審程序。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
(一)可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
(1)各高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已生效)、二審民事判决、裁定、調解書。
(2)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實踐中極少)、二審民事判决、裁定、調解書。
(二)可申請再審的裁定書範圍
幷非所有符合前款規定的生效民事裁定書均可申請再審,只有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生效裁定方可申請再審。
(三)不得申請再審的法律文書
即便生效法律文書屬第一條裁判文書的範圍,但若具有如下情形,不得申請再審: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决、調解書。
(2)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産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財産,應當立案審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産,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4)再審申請被駁回後,不得再次申請再審。
(5)對再審作出的判决、裁定、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再審發回重審後,重新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調解書,也不得申請再審。
(6)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决定的,不得申請再審。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
1、通常在判决、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2、以下四種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3、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异議的裁定不服,認爲原判决、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執行异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六個月的期限爲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換句話說,只要你自收到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沒有申請再審,就不能再申請再審。
四、申請再審的材料
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案件應提交如下材料:
類別 |
內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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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 質 版 材 料 |
托 手 續 |
法人 |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 章、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
一審裁判文書及二審裁 判文書(若經二審程序) 需要原件以備杳; ”證據材料分類整理、編頁碼,製作證據目錄,對于新證據要注明;
委托書及再審申請書需 當事人簽章,若當事人爲 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法定 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 加蓋人簽章。 |
自然人 |
身份證複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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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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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函(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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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證複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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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審裁判文書複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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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審裁判文書複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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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審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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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證據目錄及主要證據材料(如果證據全部爲原審證據,則只需要提交1份,如果是新證據,則是N十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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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的主體證明材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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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子 版 材 料 |
1.一審裁判文書Word文檔 |
光盤刻錄兩張,刻錄後 提前檢驗能否正常打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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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審裁判文書WORD文檔(經二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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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審申請書WORD文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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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審申請書簽字版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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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證據材料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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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權材料的掃描件 |
五、最高法院再審立案受理情况
(一)受理庭室及程序
(1)最高法院本部:立案庭受理,進行形式審查後移交相應業務庭。
目前,本部所有民商事案件再審均由立案庭受理。立案庭僅負責形式審查,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立案庭會將案件材料轉交相應的業務庭。再審審查將由業務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當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再審申請,由立案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
(2)巡迴法庭:由負責立案接待的法官進行立案形式審查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
(二)受理通知的出具
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幷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六、申請再審的事由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决、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决、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七、再審審查結果
(一)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結案
(1)當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申請再審過程中,若當事人能够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0條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審查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再决定准許與否。這主要是審查撤回再審申請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2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且未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弃申請再審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查。
(3)當事人達成和解,請求最高法院出具調解書。此種情况下,最高法院需先出具提審裁定,再以“民再字”《調解書》結案。
(二)裁定再審
最高法院經過再審審查後,若認定申請人申請事由成立、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應裁定再審,既可能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也可能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再審,或裁定由本院提審。當然,實踐當中極少出現裁定其他法院再審。一般而言,在裁定書中也會同時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針對高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如果最高法院裁定提審的,只需要合議庭及法官會議討論通過即可。但針對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請再審,需先由法官會議通過後,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能裁定再審。因此,針對最高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再審的難度會更大。
(三)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八、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九、 再審案件繳費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下列情形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决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决、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决定再審的案件。
十、其他救濟途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决、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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