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專利分類: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采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
發明:
(1)動、植物及生産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産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設計: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證書:
怎樣申請專利?
因專利采屬地主義,如需要獲得保護必須要取得專利權。故當有了新的發明或創作時,為了維護我們的正當權益,應向其受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過審查並獲得專利權後,就會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排他性的權利,如遇到他人的侵害可有效防止他人侵權並要求賠償。
一、申請人:自然人、法人、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的公法組織;如申請人為中國大陸的法人,其委託書上的簽章 可任選以下其一: (1) 由其法人代表人或有權簽章的人簽章。(2) 以蓋公章(即公司大章)的方式簽章。
二、申請專利的方式:自行申請、委託代理人申請(在臺灣沒有住所或營業所)
三、專利代理人類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四、人數:一個申請案,同時委任代理人的人數不超過3人(是否為同一事務所不限制)
五、受理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六、申請日:
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日事關專利要件的審查基準時間。
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新型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七、可能影響取得申請日的情形:
(1)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一完全缺漏:
(2)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
(3)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或填寫人別錯誤,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八、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的文件: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發明為必要圖式)、摘要、委任證明文件、優惠期證明文件、國際優先權證明檔、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檔、舉發理由及證據、專利權異動的證明文件等等,申請專利的各種證明文件除優先權證明檔必須為原件外,其他可以是影印件。
九、專利申請送件方式:親自送件、郵寄送件、電子送件
十、撤回專利申請案的注意事項:
1)由代理人辦理撤回者,須有申請人特別授權(委託書注明有撤回許可權)
(2)申請撤回一律不退還申請費。但發明申請案在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者,撤回申請時應共同連署。申請人簽章須與卷存資料一致。
(4)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5)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6)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7)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申請案仍予以公開。
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財產局即產生撤回效力。若申請人想要變更撤回的意思,因已生撤回的效力,無法受理其意思變更;但是變更撤回的書面意思表示,先于或同時於撤回申請到達智慧財產局,可視為撤回。
專利規費有哪些?
規費繳納以下擇一為之: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票據上所載日期不可晚於送達本局日期)、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繳納事由(如申請案號、註冊號、第幾期商標註冊費、第幾年專利年費、專利或商標名稱…等),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
5、約定帳號自動扣繳:自99年4月26日起開辦「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服務,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以上繳費方式如使用上仍有不便,請洽智慧財產局服務專線,電話(02)81769009(專利)。
規費的減免:
依據專利法第94條規定,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以上資料來源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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