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台灣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規申請領取居住證。
二、未滿十六周歲可以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住證。
三、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830000)、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四、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製作;式樣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五、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六、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够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七、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八、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十、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台灣稱為法扶);
(六)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十一、居住證持有人在大陸享受如下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其他便利。
十二、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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